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,借书证(教职工号、学生学号)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、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,仅限本人使用。
一、读者在阅览图书和报刊后,须放回原处,摆放整齐。凡读者无法准确归架的图书,须放在借阅处,由馆员处理,严禁乱丢乱放。若要借出,须办理借阅手续。
二、读者在自助借还机处办理借书手续,教职工每证可借图书10册,期限为30天;在校生每证可借图书5册,期限为15天。
三、读者在借阅书刊时应当场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向本馆工作人员声明,进行妥善处理。
四、读者出入通道时,若检测仪发出警报声,应主动协助工作人员检查。
五、读者所借图书到期前,可直接携带所借图书到借阅处办理续借手续。续借期同原借期,续借期自续借日起,过期后的图书不能续借。所借图书只能续借一次。
六、对未能在借期到时归还图书的读者,要到馆接受入馆教育,并到馆进行不少于一小时义务劳动,否则暂停其借阅权限。
七、凡借出图书,因书库整理、教学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。
八、每学期期末,图书馆要对图书进行库存盘点,学生所借图书须在放假前2周内清还,教职工所借图书须在临放假前1周内到借还处办理相关手续。
九、各类读者在办理离校、离职手续时,须将所借图书全部清还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。
十、读者应爱护图书,不得污损、撕毁、损坏、盗窃图书资料,对违者除批评教育外,视情节予以赔偿或相应的处分。具体处罚如下:
1.读者如在图书上划线、批点、写字,造成严重损毁现象,或遗失图书,须赔偿原书,或等价赔偿。
2.读者如未办理借阅手续、携书离开借阅区,则按盗窃图书论处。对盗窃者除进行入馆教育外,取消其入馆资格6个月,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